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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64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蔡進田黃本仁黃清光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且再審原告非本院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本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亦不合法。再審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6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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