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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82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徐瑞晃蕭忠仁蔡紹良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清算人)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082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而上訴則依上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此稽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可明。查本件上訴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應徵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8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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