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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8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闕銘富林育如許瑞助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請求事件(案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予以陳述;又其提出本院98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78號裁定,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是以本件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明 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8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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