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6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即被告)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賴雪琴
- 被上訴人
- 李白信子
(即原告共 李仁壽
同選定當 李宜錚
事人) 3號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3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000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