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82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清算人)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建築執照事件,對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082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而上訴則依上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此稽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可明。查本件上訴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應徵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