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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蔡進田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45 號裁定限期命補繳裁判費,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之後本院於99年1 月12日以98年度簡字第145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聲請人又於99年1 月15日聲請就該案予以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蔡進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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