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45 號裁定限期命補繳裁判費,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98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之後本院於99年1 月12日以98年度簡字第145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起訴。聲請人又於99年1 月15日聲請就該案予以訴訟救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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