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7號
- 聲請人
- 章心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55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看護其病重之弟章心佛,支出龐大醫療費用,生活難以為繼,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並提出訴外人章心佛之殘障手冊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31日)、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聲請人及其母周翠雲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北市松山區公所98年2 月20日北市松社字第09830109000 號函及99年11月15日北市松杜字第09931117000 號函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