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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聲請人
章心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55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看護其病重之弟章心佛,支出龐大醫療費用,生活難以為繼,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並提出訴外人章心佛之殘障手冊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有效期限至99年12月31日)、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聲請人及其母周翠雲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北市松山區公所98年2 月20日北市松社字第09830109000 號函及99年11月15日北市松杜字第09931117000 號函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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