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83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其他請求事件(案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予以陳述;又其提出本院98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2378號裁定,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是以本件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