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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70號

瀆職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淑貞黃本仁許瑞助

原告
江文淵

上列原告因與監察院等間瀆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瀆職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9年度訴字第1270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駁回,經原告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度裁字第3303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各該裁定在卷可按。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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