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79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經本院99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駁回確定。之後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99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