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29號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蕭惠芳林玫君劉穎怡

原告
黃春枝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
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江宜樺(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訴訟代理人
莊雅珍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吳盟分(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敬明
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徐文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99年5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行政訴訟法第15條所稱之「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而涉訟者」,係指因不動產而發生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爭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619 號裁定參照);亦指從不動產本體所延伸而出之各項公法上權利或利益者(例如登記、徵收等事項)(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168號裁定參照);而本條採專屬管轄之理由在於,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鹿谷鄉○○段528-13、528-15、531-7 、531-9 等地號土地,前經臺灣省政府於67年6月19日以67府民地四字第59709 號函核准徵收,因徵收補償費未依限發給,徵收核准案失其效力,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內政部(承受臺灣省政府徵收業務)就前述土地與原告間所生之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並以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就未合法辦理徵收之系爭土地,逕自劃歸道路用地,無法律上原因,而使用系爭土地,致原告受損害,合併請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賠償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三、核原告之訴,係因前開不動產土地所生之徵收及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涉訟,依起訴時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