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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1號

原告
楊智勝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新代表人楊金樹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前變更而訴訟程序本應當然停止,然兩造均未向本院陳報,本院未及知,茲被告新代表人楊金樹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有臺北市政府人事派令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楊金樹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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