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1號
- 原告
- 楊智勝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新代表人楊金樹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及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前變更而訴訟程序本應當然停止,然兩造均未向本院陳報,本院未及知,茲被告新代表人楊金樹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有臺北市政府人事派令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楊金樹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