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01號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維德
- 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石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聲明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及被告原處分,而原處分係包括罰鍰新臺幣40萬元及立即改正二部分,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