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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5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05號

原告
王偉梁(大陸地區人民)
被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代表人
謝立功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中請求「立即糾正刪除電腦造謠之不良紀錄和產生之後遺症」、「立即改進糾錯馬上辦理入台證」等部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至原告請求「賠償經濟損失費和車旅費等教訓費懲罰費新台幣10萬元」部分,固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原告既就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與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合併起訴,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且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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