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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15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相對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
代表人
吳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2年度行執字第3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同法第10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見其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0號、100年度裁聲字第38號、99年度裁字第2981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補字第36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3、4號、101年度民公抗字第1號、101年度民營抗字第3至5號、101年度民積抗字第1、2號、101年度民他抗字第1、2號、101年度民商抗字第3號、101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等裁定書影本,並未能釋明其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況,且聲請人本案所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以102年度行執字第35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確定,可見其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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