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4號
- 原告
- 蔡明聰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李翔宙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任用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撤銷調職命令、補正、補償及賠償,非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