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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2號

原告
林武弘
原告
林銘弘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是核課稅額逾40 萬元之稅捐課徵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就被告所核原告林武弘所有臺北市○○區○○路0000號、86-2號13樓、86-2號14樓、86號、86號13樓、86號14樓、88-1號8 樓;原告林銘弘所有臺北市○○區○○路00號、90號14樓、90-1號、92號14樓、90-2號14樓、92-2號13樓、92-2號14樓101 年度房屋稅額94,585元、98,824元、98,824元、92,800元、118,432 元、121,350元、78,104元、98, 761元、119,810元、91,966 元、117,047元、101,120元、98,824元、98,824元之處分表示不服,其標的金額合併已逾40萬元,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是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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