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72號
- 原告
- 林武弘
- 原告
- 林銘弘
- 訴訟代理人
- 周仕傑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黃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是核課稅額逾40 萬元之稅捐課徵事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查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就被告所核原告林武弘所有臺北市○○區○○路0000號、86-2號13樓、86-2號14樓、86號、86號13樓、86號14樓、88-1號8 樓;原告林銘弘所有臺北市○○區○○路00號、90號14樓、90-1號、92號14樓、90-2號14樓、92-2號13樓、92-2號14樓101 年度房屋稅額94,585元、98,824元、98,824元、92,800元、118,432 元、121,350元、78,104元、98, 761元、119,810元、91,966 元、117,047元、101,120元、98,824元、98,824元之處分表示不服,其標的金額合併已逾40萬元,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依上揭法律說明,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被告所在地為臺北市,是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