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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號

慰問金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號

原告
冉禎恥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訴訟代理人
周佩芳(兼送達代收人)

      林艾蓉(兼送達代收人)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慰問金事件,原告不服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102公審決字第0115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2項明定。是以提起該條項所定課予義務訴訟,須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為其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生何種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如逕行起訴,即欠缺訴訟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原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科員,其於民國99年3月3日自願退休案,經被告98年12月11日部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給月退休金在案。原告於102年2月至3月間,陸續向多位立法委員及銓敘部部長提出陳情書,就公務人員年終慰問金及優惠存款制度提出建言。經被告於102年3月22日以部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答復略以,有關年終慰問金發給之相關事項,係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職掌範圍;又被告於95年2月16日、100年1月1日及同年2月1日,3度推動實施優惠存款調整方案,對退休所得偏高者,調降其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與其在職實質所得能有合理之差距;至於前開各次優惠存款調整方案中退休所得替代率之公式,均係用於計算優惠存款金額,且自100年1月1日以後之調整方案,年終慰問金已不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計算項目,因而年終慰問金並非退休所得之內涵等語。原告不服被告系爭函文答復,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02年6月4日以102公審決字第0115號復審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復審決定、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應依原告102年2月19日陳情書所載內容,作成准許給付101年度年終慰問金新臺幣48,348元予原告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原告102年2月19日陳情書內容略以:被告於95年修正「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規定」巧立名目將「1/2年終慰問金」與「公保優存利息」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之「總月退休金」中,乃規定「總月退休金」每月退休所得之最高金額數,其內容含蓋:⒈每月所領退休金金額、⒉1/2年終慰問金、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最高金額。上述3項即係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退休金金額。亦即1/2年終慰問金為退休公務人員之法定薪資,並非政府依年度所發給之「行政福利」。故只要退休公務人員奉公守法,無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所規定喪失受領月退休金權利之情形,退休後之月退休金應受國家之保障,此次年金改革案被告卻漠視退休公務人員應有之權益。昔日「年終慰問金」係政府為照顧與體恤退休公務人員之辛勞,於政府財政許可下所為之「行政福利」,95年以後「年終慰問金」則係受憲法保障之「法定薪資」,被告忽略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百分比之基本結構,將「1/2年終慰問金」之法定薪資予以刪除,是行政侵權。伊認為「年終慰問金」應該要取消,然則,它有一部份係代表退休公務人員之法定薪資,政府是否亦應回填補足?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制於84年由恩給制改為儲蓄金制,舊制年資折算之退休金原本要更多,惟因政府財政不許可,方用18%利息折抵,嚴格解釋,18%利息並非「行政福利」,而係退休者應得之退休薪資,被告於95年將之規劃於月退休金中,日後政府將18%利息降率或取消,其不足之薪資政府是否亦應回填補足等語(見北高行卷第81-82頁)。被告則以系爭函文答復略以:「說明:…三、有關台端所稱年終慰問金及優惠存款係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之一部分一節,說明如下:㈠查公務人員………年終慰問金等給與事項,均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及處務規程相關規定辦理,是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係屬於該總處之職掌範圍。㈡按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原無法律依據,嗣100年1月1日始予以法制化,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法規範。復按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係政府鑒於早期公務人員因待遇微薄,連帶影響退休所得偏低,為照顧其退休生活而予建立,其所需經費純係由政府以預算編列方式支付,並非退休金之一部分,亦非保險之法定給付項目,其性質上當屬政策性福利措施、給付行政措施,……是以,優惠存款既為政策性福利措施,在政府預算有限之情況下,本部乃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適時審酌整體社會環境之變遷,主動檢討……,以期國家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之效益……。㈢台端所提95年2月16日修正實施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規定,……該要點已於100年1月1日廢止。其中退休所得計算項目加計1/2年終慰問金項目,係用以計算公保優存金額,並非認定年終慰問金為退休金之一部分。

㈣又依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退休法第32條規定,……。其中退休所得係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是以,退休公務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已不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計算項目,且退休所得替代率之公式係用於計算公保優存金額,與年終慰問金是否發放無關。據此,年終慰問金並非退休所得之內涵……。四、為順應世界先進國家近年來對於年金制度改革之趨勢,……,本部本於兼顧退休人員權益及社會整體資源公平分配等原則,研議設計『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擬調降所得替代率,並調整優惠存款利率,……確保退撫基金永續經營,當無改革後,對退休所得減少者再另給予補償之理由。……。」等語(見北高行卷第16-17頁)。觀其所載,僅係被告機關就原告102年2月19日陳情書內容所提及有關年終慰問金及優惠存款之事項予以說明,核其性質僅屬被告之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之說明,並未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從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被告所為之系爭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而不受理原告之復審,於法即無違誤。原告對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當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因不備起訴要件,予以駁回,兩造其餘實體上之主張,本院即毋庸再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慰問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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