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楊世雄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 訴訟代理人
- 楊蓉
施銘權
范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慰問金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3年4月22日公審決字第62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公法上財產關係涉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千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事實概要:原告原係被告之審核員,於民國65年8月1日自願退休生效,並支領月退休金,其於103年2月3 日具狀向被告申請核發102年度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經被告103年3月7日財北國稅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否准(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4月22日公審決字第62號復審決定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政府停發年終慰問金之規定是依據行政院之政策而來。當年政府發放年終慰問金,係因原告於65年8月1日退休時,退休金1次領取僅有22 萬元,如選擇領月退休俸,每月只有8千元,迄今也只有32,000 元。原告當時選擇月退休俸,每月僅8 千餘元,不足生活。惟政府當年財政困窘,無力調整月退休金,故有加發年終慰問金之措施,以彌補退休金之不足。歷經30年沒有改變,如今行政院一紙行政命令說取消就取消,如今政府財政困難卻找窮人開刀,停發原告年終慰問金,顯然是找錯對象。原告所領的退休金,包括年終慰問金,是退休人員中最少的,怎麼會是造成政府財政困難的對象呢?
(二)政府標榜為了公平、正義,所以停發年終慰問金,但與事實相反。政府原本因財政困難,無法調整增加退休金,乃發放年終慰問金。後來財政好轉,後來退休的人已可領取較高的退休金,但對之前就已經退休的人卻未同時增加調整退休金,不合理也不公平,現在又取消年終慰問金,難道符合公平與正義嗎?對於退休金已調整增加的退休人員,取消其年終慰問金尚稱合理,但對於未調整增加退休金的退休人員,決不可取消年終慰問金。政府宣稱要照顧弱勢,但原告之月退休俸才32,498元,夫妻兩個貧病老人全靠此微薄的退休俸生活,稱不上是弱勢嗎?卻得不到政府的照顧。政府所定月退休俸2 萬元是弱勢,豈非閉門造車等語。並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應作成給付原告102 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行政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依行政院102年9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0000000000號令訂定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 款發給對象規定:「發給對象如下:一、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在新臺幣2 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就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對象,已有明文。查原告原係被告之審核員,於65年8月1日自被告退休生效,除按月支領月退休金外,並按年支領65年至100 年年終慰問金在案。被告於辦理退休人員102 年年終慰問金發放作業時,依前開規定,審認原告支領之月退休金額為32,498元,已逾前揭2 萬元之核發標準,非屬年終慰問金核發對象,爰未發給其102年年終慰問金。原告於103年2月3日以申請書向被告申請核發,被告審認原告所請於法未合,以原處分否准發給102 年年終慰問金。原告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駁回。
(二)原告主張:政府現在所訂的辦法與當年退休時政府所訂辦法前後矛盾,兩相牴觸,依法令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政府不能停發原告102 年年終慰問金云云。查我國年終慰問金之發放自61年度開始,除63年無訂定相關發給注意事項,而未發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外,均係由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各機關召開會議,衡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達成共識後,擬訂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注意事項草案」簽陳行政院核定,並透過政府編列預算,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即學術上所稱措施性法律,參照釋字第391 號解釋理由書),方據以執行,各年度之發給規定不全然一致,計算內涵亦不相同;且各年度訂頒之年終慰問金發放相關規定,均係以單一年度為施行期間,並不生法律溯及既往問題。是原告主張理由顯係誤解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均無規範,其發給係由行政院配合我國民間習俗,於每年農曆春節前,訂定各年度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由各機關發放。由於非屬法定給與之項目,而係因應農曆春節所支給慰勞性質之臨時性給與,特需斟酌國家財政狀況逐年訂定發給標準,是行政院自61年起,除63年外,均逐年邀集有關機關,審視財政支出、支給需求等相關因素後,訂定各年度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以為發放之基礎。又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係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由行政院於每年訂定各年度之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完成法定程序後始由各機關發給。近年由於國內經濟景氣低迷,國庫財政負擔沈重,衍生政府資源分配不均等爭議,乃有刪減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提議。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雖經行政院編入102年度總預算案,然立法院審議時,就102 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通案決議略以:「立法院朝野對年終慰問金議題達成以下共識:原102 年度中央政府(含公務預算與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所編列之134億7千852萬7千元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以『支領月退休金(俸)2 萬元以下的退休(伍)人員或遺眷;及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為發放對象,所需年終慰問金額為18億668萬2千元,故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含公務預算與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共應刪除116億7千184萬5千元。另地方政府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原則,亦應比照行政院制定之注意事項辦理。據此,行政院制定年度年終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時,需納入上述原則。」行政院遂於102年1月24日以院授人給揆字第0000000000號函發布「101 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其中第2 點規定:「發給對象如下:(一)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2 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二)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包括下列人員:1.在職期間因公成殘,支領月退休金或於101 年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2.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支領退休俸(含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或於101 年支領退伍金之退伍軍職人員。3.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於 101年支領年撫卹金有案之遺族或於101 年亡故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嗣行政院「為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發給渠等人員年終慰問金,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理由書,考量規範內容既未限制人民權利情事,其發給對象已較過去大幅限縮,經費負擔亦因對象特定而減輕;又依立法院審查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通案決議,為避免逐年訂定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引發爭議,對社會造成負面之影響,102年以後應以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注意事項所訂之內容為底限,賦予制度化調整機制」,遂於102年9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0000000000號令訂定發布「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為制度化規範。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 條規定:「發給對象如下:一、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臺幣2 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二、下列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遺族:(一)在職期間因公成殘,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月退休金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之退伍軍職人員。(三)軍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死亡,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年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四)派赴作戰或危險(含港澳)地區執行情報任務被難,經國防部註記有案,獲釋返臺定居辦理退除役後,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前項第一款所定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調整。但得視情形延後公告……。」
(二)查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原告103年2月3日申請書、被告103年3月7日財北國稅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銓敘部65年7月13日65台謨特三字18724號函、發放舊制月退休金通知單、人事紀錄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4月22日公審決字第62號復審決定書等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又原告前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被告請求作成給付101 年度年終慰問金之行政處分,業經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2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該等判決附卷可參,併予敘明。本件爭點在於:原告請求被告作成給付102年度年終慰問金之行政處分,有無理由?
(三)原告為支領月退休俸之退休人員,每月支領月退休俸超過2萬元,自65年8月1日退休生效時起,除101年度外,均每年領取年終慰問金,此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為本院 102年度簡字第221 號判決所認定,應屬事實。依上述行政院所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2點規定,原告每月支領月退休俸超過2 萬元,不符給付之標準,是原告無請求102 年度年終慰問金之權利甚明。又如上所述,年終慰問金係由行政院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成為法定預算,由行政院訂定各年度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完成法定程序後始由各機關發給。法定預算及各年度訂定之年終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僅適用於一定之會計年度,並無跨年度之效力,非反覆實施之法令可比,發放與否及對象、要件等均視當年度財政狀況及其他因素綜合考量,尚無法作為續予實施之信賴基礎。再者,自「101 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將發放對象限於按月支領退休俸在2 萬元以下之退休人員後,行政院已制定「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作為發放年終慰問金之制度化依據,不再逐年訂定各年度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其中第2點關於「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之規定係延續「 101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而來,亦難認有給付條件變更之情。
六、綜上,原告訴請被告作成給付原告102 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行政處分,於法無據,其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