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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7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37號

原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柯文哲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3年12月8日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宣判前(103年12月25日)被告代表人變更為柯文哲,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仍得宣示之)。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柯文哲於104年1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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