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東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本院103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