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8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羅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6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此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應具備之要件,未符要件且無從補正,聲請即非適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惟僅提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1號及第52 號裁定,上開裁定均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認定,且其內容均非屬得為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裁定補正,裁定書業於103年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迄未補正,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