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01號

法律扶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01號

原告
羅長志
被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代表人
林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9月8 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4 年9月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勞動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見訴願卷第47頁)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4年9月10日起算,因原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至104年11月9 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4年11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起訴狀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 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0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法律扶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