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以106 年度稅簡字第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1日對原告為送達,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可稽(見本院卷第53、55頁)。又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 年3 月16日以106 年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同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抗字第8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裁定並於同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送達證書各1 份為憑(見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3號卷第15至16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 號卷第55至57頁)。原告於前開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逾越相當時間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稅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