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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

原告
吳振順
輔佐人
吳濬瑋
被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代表人
林武宏(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通知單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在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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