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36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代表人
- 林志雄(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再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之管理措施而提起申訴,經被告以民國108年7月18日申訴案件評議會議駁回,原告對該評議結果不服,而向法院請求救濟。查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受刑人即原告就被告之管理措施申訴後仍不服,應向監獄所在地即被告之所在地新北市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