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寶慶(董事長)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係超過新台幣4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在臺北市萬華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