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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

原告
寶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寶慶(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係超過新台幣4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機關所在地設在臺北市萬華區,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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