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
- 原告
- 吳振順
- 輔佐人
- 吳濬瑋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代表人
- 林武宏(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通知單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在新北市新莊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