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8號
- 原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翔玠(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宛葶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被告民國109年9月25日保退二字第10960228031號函之原處分均撤銷。其中被告109年9月25日保退二字第10960228031號函之原處分內容,係原告未覈實申報、調整李曉梅月提繳工資,被告即逕予更正及調整如原處分附表所示95年4月至105年7月間月提繳工資明細表,短收之勞工退休金,將於原告109年9月份勞工退休金內補收,則原處分包含「更正及調整如原處分附表所示95年4月至105年7月間月提繳工資明細表」、「短收之勞工退休金,將於原告109年9月份勞工退休金內補收」。查原處分被告逕予更正及調整如原處分附表所示95年4月至105年7月間李曉梅月提繳工資明細表部分,就原告原申報月提繳工資金額、與被告以原處分逕予更正及調整應申報月提繳工資金額之差額總數業已逾新臺幣40萬元,顯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