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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衛星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麗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之代表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