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陳耀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及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之代表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