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 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麗生(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璿律師
- 被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耀祥(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及同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之代表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原告新代表人廖麗生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