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邱士賓

原告
沈君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11年6月30日台財法字第111139198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11年7月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財政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5頁)在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11年7月5日起,因原告住所地在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1年9月4日,因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111年9月5日即已屆滿。然原告遲至111年10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見本院卷第19頁)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