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0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被告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代表人
- 莊深淵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原處分事件,原告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訴願字第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訴願字第57號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之內容,原告之請求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各款所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教示條款亦記載原告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宜蘭縣」,是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