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14號
- 原告
- 沈君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11年6月30日台財法字第111139198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11年7月4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財政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5頁)在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11年7月5日起,因原告住所地在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11年9月4日,因適逢星期日,故順延至111年9月5日即已屆滿。然原告遲至111年10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見本院卷第19頁)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士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