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劉銘龍(局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23號、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