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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慧芬顧正德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民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100年度北交簡字第77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7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民得明知酒醉不駕車,竟於民國100年5月19日0時46 分許,飲酒後已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號7986-EN 號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91號前時,經警攔檢並實施酒精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之測定值達每公升0.96毫克,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認被告鄭民得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案件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應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院審判之案件,係以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而在追訴審判中又離職離役者為限(國防部46年2月13 日準諮字第016號;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5號、88 年度台非字第134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自87年12月28日起服志願役,現仍於國防醫學院校本部服役中,官階少校,屬國軍現役軍人,有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100年9月22日國人勤務字第1000013130號函、被告身分證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憑(見100年度偵字第11751號偵查卷第6頁、100年度北交簡字第777號卷第18 頁),是被告於為本件公共危險犯行時屬現役軍人,洵堪確定。又被告上開公共危險之犯行,經核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從而,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

三、綜上,原判決對於本院無審判權之案件予以論罪科刑,於法尚屬有違,本件被告上訴指稱:其係現役軍人,所為公共危險之犯行,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本件應依軍事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原審未察竟為被告罰金新臺幣12萬元之諭知,自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應予撤銷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末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2 項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第3 款所列之認為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2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審未察被告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致未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而誤用簡易判決處刑,所踐行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違背法令,其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存有瑕疵,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本院合議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後,撤銷原審判決,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 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6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