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72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東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東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東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惟聲請書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有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