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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72號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東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東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東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惟聲請書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有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7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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