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49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邱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惟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有所誤載,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