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進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更正補充「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朱進吉為累犯,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均已詳明,據上論斷欄未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屬於誤寫之顯然錯誤,爰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更正補充「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