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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進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更正補充「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朱進吉為累犯,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均已詳明,據上論斷欄未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屬於誤寫之顯然錯誤,爰於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更正補充「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7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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