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嘉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473號),茲判決如下:
主文
彭嘉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彭嘉吉係同時收受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又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以及被告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本院依法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鑑 定 結 果 及 鑑 定 報 告│ ├──┼──────────────────┼─────────────────┤ │ 一 │吸食器一組 │無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前合計│⑴取其中編號A包之0‧一二公克鑑定│ │ │總毛重一九‧四五公克,其中0‧一二公│ 用磬,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二 │克鑑定用磬) │ 非他命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一七 │ │ │ │ ‧四一公克。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十│ │ │ │ 一月十七日刑鑑字第0九九一三七一│ │ │ │ 0五號鑑定書(偵查卷第九0頁)。│ ├──┼──────────────────┼─────────────────┤ │ │土黃色圓形錠劑碎塊二塊(合計淨重0‧│⑴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 │ 三 │三八七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三七一│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 │七公克) │ 九年十月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六一│ │ │ │ 九九號鑑定書(偵查卷第八一頁)。│ ├──┼──────────────────┼─────────────────┤ │ │黃色圓形錠劑碎塊五粒(合計淨重0‧五│⑴含第一級嗎啡(Morphine)成分。 │ │ 四 │五七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五六三二│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 │公克) │ 九年十月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六二│ │ │ │ 0一號鑑定書(偵查卷第八一頁)。│ ├──┼──────────────────┼─────────────────┤ │ │白色圓形錠劑二粒(淨重0‧三九三0公│⑴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 │ │克,驗餘淨重0‧三七00公克) │ PAM)成分。 │ │ 五 │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 │ │ 九年十月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六二│ │ │ │ 0一號鑑定書(偵查卷第八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