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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嘉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473號),茲判決如下:

主文

彭嘉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彭嘉吉係同時收受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又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犯行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以及被告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與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本院依法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鑑  定  結  果  及  鑑  定  報  告│
├──┼──────────────────┼─────────────────┤
│ 一 │吸食器一組                          │無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前合計│⑴取其中編號A包之0‧一二公克鑑定│
│    │總毛重一九‧四五公克,其中0‧一二公│  用磬,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二 │克鑑定用磬)                        │  非他命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一七  │
│    │                                    │  ‧四一公克。                    │
│    │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十│
│    │                                    │  一月十七日刑鑑字第0九九一三七一│
│    │                                    │  0五號鑑定書(偵查卷第九0頁)。│
├──┼──────────────────┼─────────────────┤
│    │土黃色圓形錠劑碎塊二塊(合計淨重0‧│⑴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
│ 三 │三八七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三七一│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    │七公克)                            │  九年十月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六一│
│    │                                    │  九九號鑑定書(偵查卷第八一頁)。│
├──┼──────────────────┼─────────────────┤
│    │黃色圓形錠劑碎塊五粒(合計淨重0‧五│⑴含第一級嗎啡(Morphine)成分。  │
│ 四 │五七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0‧五六三二│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    │公克)                              │  九年十月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六二│
│    │                                    │  0一號鑑定書(偵查卷第八一頁)。│
├──┼──────────────────┼─────────────────┤
│    │白色圓形錠劑二粒(淨重0‧三九三0公│⑴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
│    │克,驗餘淨重0‧三七00公克)      │   PAM)成分。                    │
│ 五 │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
│    │                                    │  九年十月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六二│
│    │                                    │  0一號鑑定書(偵查卷第八0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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