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盛因犯附表所示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盛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8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刑,並曾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7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刑確定,經核附表編號1至9 所示罪刑,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99年7 月12日)前所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各該刑事裁判(本院99年度聲字第2762號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7 號、99年度訴字第1307號、100 年度簡字第2202號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18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398號)在卷可稽,是按前揭說明,附表所示各罪,均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搶奪 │搶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編號1至5:判│(編號1至5:判│ │ │決主文定應執行有│決主文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 │期徒刑2年)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3月20日 │99年04月0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字第8588號 │字第8588號 │ ├──┬────┼────────┼────────┤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57 │99年度訴字第657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05月27日 │99年05月27日 │ ├──┼────┼────────┼────────┤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57 │99年度訴字第657 │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07月12日 │99年07月12日 │ ├──┴────┼────────┼────────┤ │附註 │臺北地檢99年執字│臺北地檢99年執字│ │ │第2639號(編號1│第2639號(編號1│ │ │至8:以99年聲字│至8:以99年聲字│ │ │第2762號定應執行│第2762號定應執行│ │ │刑3年4月)(編號│刑3年4月)(編號│ │ │1至9定執行刑)│1至9定執行刑)│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編號1至5:判│(編號1至5:判│ │ │決主文定應執行有│決主文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 │期徒刑2年)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3月31日 │99年03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字第8588號 │字第8588號 │ ├──┬────┼────────┼────────┤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57 │99年度訴字第657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05月27日 │99年05月27日 │ ├──┼────┼────────┼────────┤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57 │99年度訴字第657 │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07月12日 │99年07月12日 │ ├──┴────┼────────┼────────┤ │附註 │臺北地檢99年執字│臺北地檢99年執字│ │ │第2639號(編號1│第2639號(編號1│ │ │至8:以99年聲字│至8:以99年聲字│ │ │第2762號定應執行│第2762號定應執行│ │ │刑3年4月)(編號│刑3年4月)(編號│ │ │1至9定執行刑)│1至9定執行刑)│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搶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編號1至5:判│ │ │ │決主文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3月24日 │99年03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9年度偵│板橋地檢99年度偵│ │關年度案號 │字第8588號 │字第12212號 │ ├──┬────┼────────┼────────┤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57 │99年度訴字第1718│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05月27日 │99年06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657 │99年度訴字第1718│ │決 │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07月12日 │99年08月06日 │ ├──┴────┼────────┼────────┤ │附註 │臺北地檢99年執字│板橋地檢99年執字│ │ │第2639號(編號1│第11923號(編號 │ │ │至8:以99年聲字│1至8:以99年聲│ │ │第2762號定應執行│字第2762號定應執│ │ │刑3年4月)(編號│行刑3年4月)(編│ │ │1至9定執行刑)│號1至9定執行刑│ │ │ │) │ └───────┴────────┴────────┘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編號7、8:判│(編號7、8:判│ │ │決主文定應執行有│決主文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0月) │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4月01日 │99年04月0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993號 │偵字第1993號 │ ├──┬────┼────────┼────────┤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307│99年度訴字第1307│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08月31日 │99年08月31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訴字第 │ │決 │ │3398號 │3398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18日 │99年10月1日 │ ├──┴────┼────────┼────────┤ │附註 │臺北地檢99年執字│臺北地檢99年執字│ │ │第6688號(編號1│第6688號(編號1│ │ │至8:以99年聲字│至8:以99年聲字│ │ │第2762號定應執行│第2762號定應執行│ │ │刑3年4月)(編號│刑3年4月)(編號│ │ │1至9定執行刑)│1至9定執行刑)│ └───────┴────────┴────────┘ ┌───────┬────────┐ │編 號 │ 9 │ ├───────┼────────┤ │ 罪 名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03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0年度 │ │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7558號 │ ├──┬────┼────────┤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 │ │ │ │2202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06月21日 │ ├──┼────┼────────┤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 │ │決 │ │2202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07月18日 │ ├──┴────┼────────┤ │附註 │臺北地檢100年執 │ │ │字第4371號(編號│ │ │1至9定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