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書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書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7日      │100年4月5日(聲請書│100年5月30日回溯96│
│              │                  │誤載為100年4月15日│小時內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
│              │256號             │1769號            │第1759號          │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34│100年度審易字第117│100年度易字第2435 │
│  實│        │9號               │9號(聲請書誤載為1│號                │
│  審│        │                  │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0年7月19日   │   100年8月5日    │   100年9月9日    │
│    │        │                  │                  │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34│100年度審易字第117│100年度易字第2435 │
│  決│        │9 號              │9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7月19日   │   100年1月31日   │   100年9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年度執字467│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
│              │3 號              │12076號           │587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