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書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書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7日 │100年4月5日(聲請書│100年5月30日回溯96│ │ │ │誤載為100年4月15日│小時內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 │ │256號 │1769號 │第1759號 │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34│100年度審易字第117│100年度易字第2435 │ │ 實│ │9號 │9號(聲請書誤載為1│號 │ │ 審│ │ │年度審易字第1769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0年7月19日 │ 100年8月5日 │ 100年9月9日 │ │ │ │ │ │ │ │ │ │ │ │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34│100年度審易字第117│100年度易字第2435 │ │ 決│ │9 號 │9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7月19日 │ 100年1月31日 │ 100年9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年度執字467│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 │ │3 號 │12076號 │587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