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陳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文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依前述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 │項 │項 │ ├────┼─────────────┼─────────────┼─────────────┤ │犯罪日期│100年5月4日凌晨0時10分許為│100年4月13日12時許 │100年5月28日 │ │ │警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70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2003號 │ ├─┼──┼─────────────┼─────────────┼─────────────┤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47號 │100年度易字第1527號 │100年度易字第2131號 │ │實├──┼─────────────┼─────────────┼─────────────┤ │審│判決│100年7月15日 │100年7月29日 │100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847號 │100年度易字第1527號 │100年度易字第2131號 │ │判├──┼─────────────┼─────────────┼─────────────┤ │決│確定│100年8月8日 │100年8月15日 │100年9月18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