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寶仁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寶仁因重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1年6月及有期徒刑3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許寶仁前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57號判處無罪,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36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75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及1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8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900號分別判處4月及3月,因不服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撤銷持有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並與駁回上訴之部分(即施用毒品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乙執行案)。甲執行案並與乙執行案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3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