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煜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367號、100年度執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曾煜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煜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曾煜翔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2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就附表編號2之犯行,則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上各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62號、第3094號判決共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資料無訛。茲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受刑人曾煜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6日為警採│99年9月28日為警 │ ││) │尿前回溯96小時 │採尿前回溯96小時│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號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99年度毒偵字第35│ ││ │ │81號 │73號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2362│99年度易字第3094│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 │99年12月31日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2362│99年度易字第3094│ ││決 │ │號 │號 │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27日 │100年1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