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奕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0151號),因被告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1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余奕政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以及論罪,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余奕政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相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