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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俊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陳列猥褻之光碟片,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光碟片貳仟貳佰零壹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更正:㈠犯罪事實欄所載:「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弄00號『OOOO新幹線』DVD專賣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錄有男女性交過程之DVD影音光碟猥褻物品,並以每8片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更正為:「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OOOO新幹線』DVD專賣店此一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合內,公然陳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寄賣,錄有男女性交過程之DVD影音光碟猥褻物品,並欲以每8片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出售。」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㈢經本院清點後,扣案之猥褻光碟片共應為二千二百零一片。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按公然陳列猥褻物品,客觀上本即有於一定時間內接續實行犯行之性質,行為人主觀上亦係基於此一接續實施之犯意為之,故被告雖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接續公然陳列至查獲日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止,但既然目的相同、侵害社會善良風俗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難強行分割,故刑法評價上,宜視為一個整體之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次按,被告一次陳列猥褻之光碟片二千二百零一片,亦係單純一罪。又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之低度行為,為公然陳列猥褻物品之高度行為所吸,不另論罪。再查被告供稱扣案猥褻光碟片係他人寄賣,依現有卷證資料,也無被告意圖賣出而販入之構成販賣跡證。又被告雖自承開店至今獲利新臺幣二、三萬元,但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被告何時、如何、賣出多少他人寄賣之猥褻光碟片,故難認被告該當販賣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被告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犯行已堪確認,僅論罪法條記載「販賣」等語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另查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刑之執行記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陳列之物品種類、數量,對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素行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猥褻光碟片二千二百零一片,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按「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中同意檢察官所提有期徒刑四至五月之刑度,此有偵查筆錄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一三三頁參照)。本件既依檢察官與被告於偵查中之協商刑度為判決,是本件判決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758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新市區○○村000號
                        現居新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
    62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1年3月18日起,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OOOO新幹線」DVD
    專賣店內,意圖販賣而陳列錄有男女性交過程之DVD影音光
    碟猥褻物品,並以每8片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販賣
    予不特定之人,嗣同年4月19日16時10分,經警當場查獲並
    扣得上開DVD影音光碟猥褻物品2,200片。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上揭販賣猥褻物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
    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復有卷內現場相片4張、顯示扣
    案DVD光碟內容之相片1,416張及扣案之DVD影音光碟猥褻物
    品2,200片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
    請依法酌情論科。被告於98年10月12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
    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
    第1項有關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先前之犯罪紀
    錄,於本案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等情,並依被告在本檢察官前
    表示願意接受之刑,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5月之刑,以示懲
    儆。扣案之DVD影音光碟猥褻物品2,200片,併請依同法第
    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賴   秋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   丹   卉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速偵字第75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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