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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德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軍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德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竊盜罪         │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
├──────┼───────────┼───────────┤
│  宣告刑    │      拘役30日        │       拘役50日       │
├──────┼───────────┼───────────┤
│  犯罪日期  │    100年5月2日       │     100年7月至8月間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12829號 │101年度偵字第2193號   │
│            │                      │                      │
├─┬────┼───────────┼───────────┤
│最│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101年度簡字第8151號  │101年度簡字第409號    │
│實│        │                      │                      │
│審├────┼───────────┼───────────┤
│  │判決日期│   100年12月12日      │     101年3月9日      │
├─┼────┼───────────┼───────────┤
│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 100年度簡字第8151號  │101年度簡字第409號    │
│判│        │                      │                      │
│決├────┼───────────┼───────────┤
│  │判決確定│   101年4月6日        │    101年4月9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4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