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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桂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桂真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桂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30日回溯之96小│     100年3月21日     │
│            │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831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1147號   │100年度簡字第279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0年6月14日       │    100年9月6日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1147號   │100年度簡字第279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100年7月4日        │    101年1月5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