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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翔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82 號、101 年執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翔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翔偉因犯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賭博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然依前開說明,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賭博                │賭博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9年8 月間某日至99年│99年6 月29日下午5 時│
│        │9 月3 日晚上        │許                  │
├────┼──────────┼──────────┤
│偵查案號│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100 年撤緩偵│
│        │21023號             │字第261號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59號  │100 年度簡字第4156號│
│實├──┼──────────┼──────────┤
│審│判決│100年02月25日       │100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59號  │100 年度簡字第4156號│
│決├──┼──────────┼──────────┤
│  │確定│100年3月29日        │101年1月31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1 年度執字│
│備註    │第2159號(已經執畢)│第141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